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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印发了《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指出,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指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对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以及《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年)》《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中重要主体作用的重要举措。
《实施办法》明确,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平等择优、先建后认、动态实施的基本原则开展。《实施办法》提出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基本条件,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优质企业,现代农业、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实施办法》规定,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按照自愿申报、复核确认、建设培育、认证评价程序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实施。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建设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实施。
《实施办法》对建设培育企业明确相关支持管理措施,要求各地落实国家支持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实行定期跟踪、跟进服务、确保落地;结合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在项目审批、购买服务、金融支持、用地政策等方面对建设培育企业给予便利的支持服务。进入认证目录企业,国家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激励政策与企业投资兴办职业教育、接受学生实习实训、接纳教师岗位实践、开展校企深度合作、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工作相挂钩。同时要求,进入认证目录的企业建立实施推进产教融合工作年报制度,并向全社会公示,每3年进行资格复核,确保建设工作动态实施。
《实施办法》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将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纳入深化产教融合的整体制度安排,在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中统筹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配合做好政策支持和推进实施工作。